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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细说订立仲裁条款,须注意的那些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可有效避免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高效解决争议,且仲裁结果不对外公开,具有极大的保密性,可有效维护商业信誉。因此,在争议解决(尤其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仲裁这一维权途径青睐有加,那么,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仲裁协议,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即,在确定案件管辖过程中,以法院管辖为原则,以仲裁管辖为例外,除非双方当事人以明确的书面形式约定仲裁管辖的争议解决路径,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任何一方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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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协议,就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吗?

不一定!
情形一:争议事项超出仲裁管辖范畴
【案例家住昆明的王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睦,遂决定离婚,由于丈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存在一审无法判离、法院案件量众多、诉讼进程缓慢等风险,王某遂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昆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规定,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等均不属于仲裁管辖的范畴,仲裁法的立法要旨和初衷系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本案中,“离婚”系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非属经济争议解决的仲裁范畴,不宜由当事人自由进行权利处分,否则将不利于维护婚姻及社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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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所选仲裁机构不唯一
【案例】李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区的住宅一套,在其按约全额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按购房合同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并主张损失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即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李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而本案中,因北京拥有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多家仲裁机构,且申请人无法证明双方已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了一致,应当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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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或诉或裁条款约定不明
【案例】住所地位于昆明的某文化公司向杭州某茶叶供应商购入10万元的龙井茶,双方所签《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则可选择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而后,因供应商所提供的龙井茶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该文化公司遂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昆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中合同双方有关昆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条款无效,而因我国法律以尊重经济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争议解决部分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并不当然导致条款整体无效,若双方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唯一,与合同履行有实际联系,也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的,应视为法院管辖条款约定有效。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明确的条款设置及协议约定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仲裁管辖之优势,如您对上述简析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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