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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热点丨有效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建议

安胜热点丨有效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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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律师关注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


安胜热点丨有效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建议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的量刑多在五年以下,重罚出现的情况不多。如拐卖人做出自首、提供线索、认罪认罚等行为,就可达成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服役期间有满足减刑条件,也能够减刑。
多年以来,拐卖犯罪多以集团化出现,各环节分工更加明确,人员构成复杂,犯罪网所覆盖的地域广,拐卖的线索被深度隐藏,很多证据也随时间的拉长和地域的变化而被消灭,致使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的不完整、团伙的高精度分工就会导致,即使团伙落网,也不免出现团伙成员难以定罪、难以证明构成重罪情况,导致某些环节的成员最终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的五年以上有期徒、最高死刑,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起刑与最高刑又低了许多,犯罪成本更低。

安胜热点丨有效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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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律师关于有效防止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建议



建议严格户籍管理

由于有些地区的户籍登记不严格,导致被拐妇女、儿童轻松被上户口。对于这一情况,就加大了司法机关排查核实“被拐人口”去向的难度。如此,对司法机关来说亦是无奈之举,其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也是一大损害。因此,全国各地涉及户籍登记、管理的有关部门、机关均应严格户籍管理机制,健全户籍管理体制,并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努力使全国户籍信息资料早日实现联网,资源共享,使户籍资料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发挥其“验明正身”的作用。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近年来,相关领域研究者和学者以及人大代表都提出了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起点的建议。安胜律师同样认为,过低的起刑点已然不符合这一立法的初衷和我国当代的国情。在“打拐”行动深入之后,拔除了许多拐卖团伙,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早已是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常见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责任标准过低有着很大的关系。适当提高量刑起点,对于推进“打拐”工作,保障公民的人身、人格权利有着重要左右。


建议买卖同罪

目前,卖方和买方的量刑问题上惩治力度相距甚远,如果实施“买卖同罪”,犯罪成本的提高,能够震慑有心“购买”的人,收买人在实施收买行为后也难以打法律的“擦边球”,有效解决“重罪被轻判、买家被保护”的问题,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公信力更能得到彰显和维护。因此,“买卖同罚”能够最大程度地对妇女、儿童起到保护作用,消除买家的侥幸心理、培养守法意识,这对于维持家庭、社会、国家的稳定意义重大。


立法推动受害人的后续援助

 受害人获救后,对于重新融入正常社会往往存在极大困难,这也是很多受害人不愿回归的原因。使受害者回归社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必要时订立单行法,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救助被拐受害人的协作。


连同相关单位预防、打击犯罪

应当承认,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牵涉众多,纷繁复杂,立法修法工作只是其中一环。实践中往往遭遇法律之外的多层面的阻碍,如线索证据收集困难、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相关单位不作为等。我国应当建立起责任落实的监督制度,彻查不作为单位,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只有各相关单位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才能够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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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律师有话说


我国立法方面围绕打击拐卖犯罪已经建立起一套制度,虽然仍有商榷提升的空间,但并非无用。
希望本文中所提及的观点能帮助和改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立法的现有缺陷,相信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者会排除万难, 经过探索和实践, 不断积累丰富经验, 在“打拐”的全方面建设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最终探寻到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打拐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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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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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燕,任职于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金融与不良资产部,2019年毕业于曲靖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侵权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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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菁睿,安胜律师事务所运营部见习生。就读于南京审计大学,专业为法务会计。掌握基础的法学、会计、审计知识,对于经济类、合同类、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有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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