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姐家住盘龙区某小区,2022年3月5日下班回家后,发现木地板上全是水,经过查看后发现是天花板漏水,水沿墙壁和排水管流淌,家中的电线被水浸湿,墙壁插板被水淋湿,于是赶紧打电话给楼上房东王某,楼上房东王某告诉董小姐,自己家也被泡了,他们一起找到楼上邻居马某及小区的开发商要求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但二者互相推诿,漏水部位一直未能修复。董小姐和王某遂聘请律师将楼上邻居马某及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修复及赔偿漏水损失21000元。
马某称,董小姐和王某对自己的起诉毫无依据,漏水的部位是埋在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现在房屋还没有到保修期,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处理。另外,排水管道是开发商交房的时候预埋好的,出现漏水是因为开发商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也称,房屋于2017年交房,根据交房时其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二年。因此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已经到期,超出质量保修期的问题不应该由其承担。
最后经法院审理,根据查明的漏水原因,判决开发商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董小姐和王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5000元。
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低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以更为严格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本案中,漏水的排水管系开发商预埋于地面之下,应属隐蔽管线,其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10年。漏水事故发生于2022年3月5日,漏水管线尚在保质期内。作为房屋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在未证明王某存在改动、更换漏水管线的情况下,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现开发商因其提供的管线质量问题导致董小姐和王某损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