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丽面容姣好、多才多艺,一直羡慕“网红”。2021年8月,小丽在网上偶然发现一则网络主播招募广告,便来了兴趣,随即打电话咨询。联系上发布广告的传媒公司后,小丽详细询问了工作内容及薪资福利,感觉比较适合自己,传媒公司也对小丽比较满意。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签约时,传媒公司向小丽重点提示了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一旦小丽有违法犯罪行为,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约,小丽可自由安排直播,双方根据网络打赏业绩进行利润分成。双方签约后,小丽正式入驻传媒公司开始直播。可直播一直不愠不火,小丽也一直“网红”不起来。小丽“灵机一动”,另外注册直播小号,在直播间搔首弄姿,荤段子不断......以此来吸引流量。
小丽的不雅直播行为很快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对小丽处以警告的治安处罚。传媒公司获悉小丽遭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后,以小丽在担任公司主播期间有违法行为为由,通知小丽解约。小丽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传媒公司无权单方解约。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小丽的《主播签约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虽未用公司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但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协议解除合同。
本案中,传媒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丽进行不雅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根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小丽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网络直播亦应严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为成为“网红”而实施出格、越位行为“赚流量““抓眼球”,既成不了“网红”,也必将自食恶果。利用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的红,也才是真“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