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中心恒隆广场办公楼59层

  • 电话: 0871-6562 9966

安胜热点丨“网红”博出位,挨罚被解约

安胜热点丨“网红”博出位,挨罚被解约

近些年,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大批主播线上走红,收获了大量人气。然而,“火爆”背后亦有“乱象”:为搏出位,无底线、越红线的情形时有发生……安胜律师温馨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触碰红线必将自食恶果!
安胜热点丨“网红”博出位,挨罚被解约

小丽面容姣好、多才多艺,一直羡慕“网红”。2021年8月,小丽在网上偶然发现一则网络主播招募广告,便来了兴趣,随即打电话咨询。联系上发布广告的传媒公司后,小丽详细询问了工作内容及薪资福利,感觉比较适合自己,传媒公司也对小丽比较满意。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签约时,传媒公司向小丽重点提示了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一旦小丽有违法犯罪行为,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约,小丽可自由安排直播,双方根据网络打赏业绩进行利润分成。双方签约后,小丽正式入驻传媒公司开始直播。可直播一直不愠不火,小丽也一直“网红”不起来。小丽“灵机一动”,另外注册直播小号,在直播间搔首弄姿,荤段子不断......以此来吸引流量。

小丽的不雅直播行为很快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对小丽处以警告的治安处罚。传媒公司获悉小丽遭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后,以小丽在担任公司主播期间有违法行为为由,通知小丽解约。小丽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传媒公司无权单方解约。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小丽的《主播签约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虽未用公司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但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协议解除合同。


安胜热点丨“网红”博出位,挨罚被解约

安胜热点丨“网红”博出位,挨罚被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传媒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丽进行不雅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根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小丽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网络直播亦应严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为成为“网红”而实施出格、越位行为“赚流量““抓眼球”,既成不了“网红”,也必将自食恶果。利用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的红,也才是真“网红”!


返回首页